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增进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集会于2012年2月29日通过,现予宣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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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增进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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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集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增进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中的“将清洁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修改为“将清洁生产增进事情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年度计划”。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分卖力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增进事情。国务院情况�;ぁ⒐ひ怠⒖蒲Ъ际酢⒉莆癫糠趾推渌泄夭糠�,凭据各自的职责,卖力有关的清洁生产增进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卖力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增进事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分卖力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增进事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分,凭据各自的职责,卖力有关的清洁生产增进事情。”
三、将第八条和第九条合并,作为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分会同国务院情况�;ぁ⒐ひ怠⒖蒲Ъ际醪糠趾推渌泄夭糠�,凭据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及国家节约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重点污染物排放的要求,体例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计划,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时宣布。
“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计划应当包括:推行清洁生产的目标、主要任务和包管步伐,凭据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水平确定开展清洁生产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工程。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分凭据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计划确定本行业清洁生产的重点项目,制定行业专项清洁生产推行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凭据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计划、有关行业专项清洁生产推行计划,凭据外地区节约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重点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确定外地区清洁生产的重点项目,制定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计划并组织落实。”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中央预算应当增强对清洁生产增进事情的资金投入,包括中央财务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安排的其他清洁生产资金,用于支持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计划确定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工程实施清洁生产及其技术推广事情,以及生态软弱地区实施清洁生产的项目。中央预算用于支持清洁生产增进事情的资金使用的具体步伐,由国务院财务部分、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地方财务安排的清洁生产增进事情的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清洁生产重点项目。”
五、将第十条修改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分,应当组织和支持建立增进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效劳体系,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要领和技术、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效劳。”
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分会同国务院情况�;ぁ⒐ひ怠⒖蒲Ъ际酢⒔ㄉ琛⑴┮档扔泄夭糠职雌谛记褰嗌际酢⒐ひ铡⑸璞负筒返枷蚰柯�。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分、情况�;げ糠趾褪 ⒆灾吻⒅毕绞腥嗣裾袅η褰嗌酆闲鞯牟糠帧⑶榭霰;げ糠只嵬队泄夭糠�,组织体例重点行业或者地区的清洁生产指南,指导实施清洁生产。”
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情况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国务院有关部分凭据职责分工,制定并宣布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名录。”
八、将第十七条和第三十一条合并,作为第十七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卖力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分、情况�;げ糠�,凭据增进清洁生产事情的需要,在外地区主要媒体上宣布未抵达能源消耗控制指标、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的名单,为民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列入前款划命名单的企业,应当凭据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分、情况�;げ糠值幕ㄐ寄茉聪幕蛘咧氐阄廴疚锉ⅰ⑴欧徘榭�,接受民众监督。”
九、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本钱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成内幕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爆发,不得进行太过包装。”
十、删去第二十七条。
十一、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作为第二款、第四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凌驾国家或者地方划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凌驾国家或者地方划定的排放标准,但凌驾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凌驾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卖力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分、情况�;げ糠直ǜ�,并在外地区主要媒体上宣布,接受民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第五款:“污染物排放凌驾国家或者地方划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当凭据情况�;は喙刂捶ǖ幕ㄖ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须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所需用度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担负评估验收事情的部分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用度。”
第四款作为第六款,修改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具体步伐,由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分、情况�;げ糠只嵬裨河泄夭糠种贫�。”
十二、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划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与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分和情况�;げ糠智┒┙徊浇谠甲试础⑾骷跷廴疚锱欧帕康男�。该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分和情况�;げ糠钟Φ痹谕獾厍饕教迳闲几闷笠档拿埔约敖谠甲试础⒎乐挝廴镜慕峁�。”
十三、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企业可以凭据自愿原则,凭据国家有关情况治理体系等认证的划定,委托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治理部分认可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十四、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革新项目和本法第二十八条划定的自愿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中载明的技术革新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支持。”
十五、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依法利用废物和从废物中接纳原料生产产品的,凭据国家划定享受税收优惠。”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分或者其他有关部分未依照本规则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十七、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划定,未凭据划定宣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爆发、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卖力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分、情况�;げ糠制揪葜霸鸱止ぴ鹆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
十八、删去第三十九条。
十九、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划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卖力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分、情况�;げ糠制揪葜霸鸱止ぴ鹆钕奁诰勒�;拒不纠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划定,担负评估验收事情的部分或者单位及其事情人员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用度的,不如实评估验收或者在评估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当谋取利益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将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有关行政主管部分”修改为“有关部分”。
将第十四条中的“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分”修改为“科学技术部分”。
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教育行政主管部分”修改为“教育部分”。
将第二十一条中的“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分”修改为“工业部分”,“标准化行政主管部分”修改为“标准化部分”。
将第三十七条中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分”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部分”。
本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增进法》凭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宣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增进法
�。ǎ玻埃埃材辏对拢玻谷盏诰沤烊嗣翊泶蠡岢N裎被岬诙舜渭嵬ü� 凭据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集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增进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三章 清洁生产的实施
第四章 勉励步伐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制止污染物的爆发,�;ず透纳魄榭�,包管人体健康,增进经济与社会可连续生长,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绝接纳革新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接纳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治理、综合利用等步伐,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制止生产、效劳和产品使用历程中污染物的爆发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情况的危害。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和效劳运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治理运动的部分依照本规则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第四条 国家勉励和增进清洁生产。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洁生产增进事情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年度计划以及情况�;ぁ⒆试蠢谩⒐ひ瞪ぁ⑶蚩⒌燃苹�。
第五条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分卖力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增进事情。国务院情况�;ぁ⒐ひ怠⒖蒲Ъ际酢⒉莆癫糠趾推渌泄夭糠�,凭据各自的职责,卖力有关的清洁生产增进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卖力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增进事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分卖力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增进事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分,凭据各自的职责,卖力有关的清洁生产增进事情。
第六条 国家勉励开展有关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相助,组织宣传、普及清洁生产知识,推广清洁生产技术。
国家勉励社会团体和民众加入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及监督。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七条 国务院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财务税收政策。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产颐魅政策、技术开发和推广政策。
第八条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分会同国务院情况�;ぁ⒐ひ怠⒖蒲Ъ际醪糠趾推渌泄夭糠�,凭据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及国家节约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重点污染物排放的要求,体例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计划,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时宣布。
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计划应当包括:推行清洁生产的目标、主要任务和包管步伐,凭据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水平确定开展清洁生产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工程。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分凭据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计划确定本行业清洁生产的重点项目,制定行业专项清洁生产推行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凭据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计划、有关行业专项清洁生产推行计划,凭据外地区节约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重点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确定外地区清洁生产的重点项目,制定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计划并组织落实。
第九条 中央预算应当增强对清洁生产增进事情的资金投入,包括中央财务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安排的其他清洁生产资金,用于支持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计划确定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工程实施清洁生产及其技术推广事情,以及生态软弱地区实施清洁生产的项目。中央预算用于支持清洁生产增进事情的资金使用的具体步伐,由国务院财务部分、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地方财务安排的清洁生产增进事情的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清洁生产重点项目。
第十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分,应当组织和支持建立增进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效劳体系,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要领和技术、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效劳。
第十一条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分会同国务院情况�;ぁ⒐ひ怠⒖蒲Ъ际酢⒔ㄉ琛⑴┮档扔泄夭糠职雌谛记褰嗌际酢⒐ひ铡⑸璞负筒返枷蚰柯�。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分、情况�;げ糠趾褪 ⒆灾吻⒅毕绞腥嗣裾袅η褰嗌酆闲鞯牟糠帧⑶榭霰;げ糠只嵬队泄夭糠�,组织体例重点行业或者地区的清洁生产指南,指导实施清洁生产。
第十二条 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情况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国务院有关部分凭据职责分工,制定并宣布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名录。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分可以凭据需要批准设立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情况与资源�;し矫娴牟繁昙�,并凭据国家划定制定相应标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应当指导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和有利于情况与资源�;さ牟返难芯俊⒖⒁约扒褰嗌际醯氖痉逗屯乒闶虑�。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部分,应当将清洁生产技术和治理课程纳入有关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分组织开展清洁生产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国家事情人员、企业经营治理者和民众的清洁生产意识,培养清洁生产治理和技术人员。
新闻出书、广播影视、文化等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清洁生产宣传事情。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情况与资源�;さ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等步伐,勉励民众购置和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情况与资源�;さ牟�。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卖力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分、情况�;げ糠�,凭据增进清洁生产事情的需要,在外地区主要媒体上宣布未抵达能源消耗控制指标、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的名单,为民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列入前款划命名单的企业,应当凭据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分、情况�;げ糠值幕ㄐ寄茉聪幕蛘咧氐阄廴疚锉ⅰ⑴欧徘榭�,接受民众监督。
第三章 清洁生产的实施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进行情况影响评价,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爆发与处理等进行剖析论证,优先接纳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爆发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第十九条 企业在进行技术革新历程中,应当接纳以下清洁生产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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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幽勺试蠢寐矢摺⑽廴疚锉⒘可俚墓ひ蘸蜕璞�,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爆发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ㄈ┒陨讨斜⒌姆衔铩⒎纤陀嗳鹊冉凶酆侠没蛘哐肥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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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情况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接纳利用的计划。
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本钱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成内幕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爆发,不得进行太过包装。
第二十一条 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工业部分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应当凭据国务院标准化部分或者其授权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质料身分的标准牌号。
第二十二条 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革新种植和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化,避免农业情况污染。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
第二十三条 餐饮、娱乐、宾馆等效劳性企业,应当接纳节能、节水和其他有利于情况�;さ募际鹾蜕璞�,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情况的消费品。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应当接纳节能、节水等有利于情况与资源�;さ慕ㄖ杓萍苹⒔ㄖ妥靶拗柿稀⒔ㄖ古浼吧璞�。
建筑和装修质料必须切合国家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凌驾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质料。
第二十五条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应当接纳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で榭龊捅苊馕廴镜目辈椤⒖梢旌凸ひ占际�,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对生产和效劳历程中爆发的废物、余热等自行接纳利用或者转让给有条件的其他企业和个人利用。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效劳历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爆发情况进行监测,并凭据需要对生产和效劳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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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凌驾国家或者地方划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当凭据情况�;は喙刂捶ǖ幕ㄖ卫�。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卖力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分、情况�;げ糠直ǜ�,并在外地区主要媒体上宣布,接受民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须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所需用度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担负评估验收事情的部分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用度。
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具体步伐,由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分、情况�;げ糠只嵬裨河泄夭糠种贫�。
第二十八条 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划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与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分和情况�;げ糠智┒┙徊浇谠甲试础⑾骷跷廴疚锱欧帕康男�。该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分和情况�;げ糠钟Φ痹谕獾厍饕教迳闲几闷笠档拿埔约敖谠甲试础⒎乐挝廴镜慕峁�。
第二十九条 企业可以凭据自愿原则,凭据国家有关情况治理体系等认证的划定,委托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治理部分认可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第四章 勉励步伐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清洁生产表扬奖励制度。对在清洁生产事情中做出显著结果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革新项目和本法第二十八条划定的自愿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中载明的技术革新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支持。
第三十二条 在依照国家划定设立的中小企业生长基金中,应当凭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第三十三条 依法利用废物和从废物中接纳原料生产产品的,凭据国家划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四条 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用度,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本钱。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三十五条 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分或者其他有关部分未依照本规则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划定,未凭据划定宣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爆发、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卖力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分、情况�;げ糠制揪葜霸鸱止ぴ鹆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划定,未标注产品质料的身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分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划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凌驾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质料的,依照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民事、刑事执法的划定,追究行政、民事、刑事执法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划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卖力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分、情况�;げ糠制揪葜霸鸱止ぴ鹆钕奁诰勒�;拒不纠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划定,担负评估验收事情的部分或者单位及其事情人员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用度的,不如实评估验收或者在评估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当谋取利益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